第十四條凡不具備特許經營條件或者供熱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特許經營條件或者供熱質量仍達不到標準的,不得從事供熱經營。
第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用熱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限、溫度標準、供熱價格、交費時限、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用戶確需改變供熱用熱合同的,應當?shù)焦釂挝恢匦潞炗喒嵊脽岷贤?/div>
第十六條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用戶居室采暖溫度應當保持18℃,不得低于16℃。
用戶居室采暖溫度低于16℃的,供熱單位應當根據(jù)用戶申請進行實地檢測。
第十七條建立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上個采暖期收費總額的1%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使用。
供熱單位違反供熱技術標準、規(guī)范,致使供熱質量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用戶有權按計費面積和時間索退熱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在供熱期內因突發(fā)故障停止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搶修,同時報告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停止供熱搶修時間超過6小時以上的,應當及時公告用戶周知。
確因供熱設施突發(fā)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對用戶停、緩供熱。因故確需停、緩供熱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供熱實行交費用熱的原則。用戶應當在開栓供熱前交納熱費。
物價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市實際,合理確定供熱價格。
第二十一條因用戶下列行為導致居室溫度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由用戶自行負責:
(一)人為造成門窗不保溫的;
(二)擅自改變原供熱設施或者其他原因影響正常散熱的;
?。ㄈ┥米愿淖兎课萁Y構影響房屋保溫性能的。
第二十二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膭硬膳O施或者改變采暖方式;
(二)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ㄈ┥米栽诠嵩O施上安裝放水裝置;
?。ㄋ模┍I用供熱管網熱水;
?。ㄎ澹┳璧K供熱設施正常維修和突發(fā)事故搶修;
?。┢渌麚p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制度,籌措供熱保障資金,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難居民的熱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市、區(qū)供熱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公開服務內容和標準,聽取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投訴,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未經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行為,限期恢復,可以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熱單位受理用戶測溫申請后,不進行實地檢測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檢測;逾期仍未檢測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供熱單位未按時存入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逾期仍未存入的,處以應存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5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供熱單位擅自對用戶停、緩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供熱,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由區(qū)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供熱單位可以追收熱損失費用;拒不改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停供熱;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區(qū)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供熱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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